“读者在家中切勿模仿。”
序言
“是否真的如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所说的:‘恶人得胜的唯一条件就是好人袖手旁观?’”
作者 序
在道出了我们又一次选择这一严肃话题的一些理由之后,留您安静地品味本书的其他内容。我们发现,过于冗长的序言本身就是一种对他人的最过分和不文明的折磨。在您对书中所记录的恐怖事情进行阅读时,还望明了,文中所述的刽子手都是技术娴熟的行家里手:读者在家中切勿模仿。
第一部分
可是像他们这样的人在几千年的历史中为什么还干这种勾当呢?因为它是现行制度的一部分,能够帮助当权者巩固地位,使民众安分守己。
正如我们在书中所提到的,要说服一个潜在的受刑者开口,第一个步骤中的一个方法是向他们展示刑具。这种方式贯穿整个刑讯过程,审讯官通常并不真正使用酷刑。
他明白最终都难逃一死,所以并没有期望通过供出同伙姓名以免除死罪。由于没有提供能使犯人开口的任何好处,唯一可行的方法就是对其施加难以忍受的痛苦来撬开他的嘴。
需要明白,直到18世纪后期,偷一块面包都是死罪。
在我们愤然谴责他们之前,最好记住:除非一个国家被外部势力侵占,政府当局才会关注、迎合臣民们的需要,尊重他们的信仰和爱好,通过仁政来保持他们的权力。酷刑和公开处决不仅受到普通民众的认可,也是他们自己所要求的。任何一个国王,如果剥夺了臣民从偶尔的鞭刑和绞刑中寻求刺激及快乐的权力,将会面临被精通于如何取悦民众的下属贵族赶下台的危险。
1349年,教皇克莱门特六世(Pope Clement VI)宣布自我鞭笞派为非法,坚持认为这种极端行为等同于异端邪说。后来黑死病逐渐消失,自我鞭笞者随之销声匿迹。当时无人认识到,疼痛像毒品或者酒精一样能够让人上瘾,尤其是处于情绪极端激动或巨大压力下。一个时代的问题越多,情绪宣泄的要求就越强烈。在恐怖的战争和瘟疫中,自我鞭笞者在祈求弥补人类的罪恶的同时,犯下了一种新的“施虐受虐罪”(sin-sadomasochism,尽管这个词几个世纪前才出现)。类似情况出现在性压抑氛围中实施肉体鞭笞的男女修道院;鞭笞——无论施加还是承受——变成性满足的一种替代品。
第二部分
第1章 古代与古典时代的酷刑
公元前700年前后的数十年间,僭主德拉古(Tyrant Draco,此后,僭主与独裁官一样成为正式称号)认为,倘若死刑是好的,那么岂不是多多益善。因此他宣布,如果对所有的犯罪只处以一种刑罚——死刑,那么实施法律会变得极其简单。从偷一片面包到谋杀的任何犯罪行为都被处以死刑。在被问及为何要颁布这种法律的时候,德拉古嘲讽道:“穷人应该去死,而且我想不到更重的惩罚来施加到富人身上。”
掌权不是太久,但是“德拉古式的”(draconian)这个词却从此与严酷的法律联系在一起。
值得一提的是,顽固的卡伦达斯完全致力于遵守他的法律。当他无意中佩带着剑出现在公共集会时(这被《梭伦法典》视为非法行为),他拔出剑,刺进了自己的心脏。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所说的“酒后吐真言”(In vino veritas)。
古代人未能认识到,对酷刑的等待与实际的折磨同样有效,而且比直接和无控制地使用暴力能够挖掘出更多的情报。把一个人折磨拷打一段时间之后,留他在肮脏的牢房里待几天,让他自己好好思量一下,在他下次被带到地牢时,更有可能会招供,这比在第一轮审讯的时候就把他撕成碎片有效得多。与这些古人相比,他们的后辈是否已懂得更有效地使用酷刑呢?
第2章 中世纪的酷刑
所有司法程序都必须包含一个理念,即酷刑有违英国普通法的根本原则。让人好奇的是,神判法的废除和《大宪章》签署的后果竟然是令整个欧洲和英国的法律系统陷入一团乱麻的窘境:没有牧师在场,神判法的结果就无法体现神的裁决,而没有神裁法,又如何才能发现神的意志和真理?酷刑或许无法体现神意,不过若没有酷刑的威胁,那么罪行如何得到确证?这不是理性的时代,不过理性的曙光已经开始显现。在德意志,女修道院院长宾根的希尔德加德(Hildegarde von Bingen,1098~1179,即圣希尔德加德)主张对死罪的惩处应更为宽容,并且为渎神罪辩护,强烈反对仅凭道听途说便武断做死罪判决。从她那里,我们看到了理性晨曦初露,虽然只是暂时的。
宣布为“逐出法外”看似简单,但要考虑到一点,即若一个犯人被处死,其地产会由家人继承,而若被宣布为逐出法外,他的地产将会被政府罚没。
许多案件判决前已定罪,若缺少证人,他们就随便去大街上抓个人回来,对其百般折磨,直到此人愿意做证指控一个素昧平生的无辜者。法官、郡守非法操纵审判,从而获得非法收入,他们的一大堆“朋友”则会去摆平那些陪审员。司法腐败的后果就是民众对法律和司法人员敬畏感的丧失。当陪审团未遭到胁迫时,他们索性直接判处疑犯无罪释放,因为比起罪犯来,陪审员更加痛恨司法制度。
即使如克莱尔沃的圣伯纳德(St Bernard of Clairvaux,1090~1153年)那样德高望重的权威人物也曾说过:“信仰不是靠强迫,而是靠说服产生,”然而,这种宗教宽容态度在他过世后随之烟消云散。
他还把自己的工作方法和经验详细记录下来,集结成一本394页的煌煌巨著《审判异端指南》(The Conduct of Inquiry Concerning Heretical Depravity)。该书总共5章,前3章讨论程序问题,比如审讯疑犯的程序以及怎样组织法庭。第4章是对有关罗马教皇告谕如何界定宗教裁判所权力的老调重弹。最后一章详细阐述哪些行为构成异端罪——至少在他看来是这样。这本早期教会的畅销书最有意思之处,在于教导宗教审判官如何向可疑的异端问讯。正如现代社会的知名律师所惯用的伎俩一样,永远不要让证人掌握主动权。提出的问题应该尽可能地刁钻古怪且布满陷阱,回答时稍有疏忽,措辞不当,便可能使最无辜之人被贴上异端的标签。在此过程中,关键在于让证人思维混乱、失去判断。本书与其他因素一起,奠定了宗教裁判所的基调。
这些人都知道一个事实,而受刑人却丝毫不知,即接下来的酷刑折磨将分为5个不同的阶段,首先,对疑犯进行口头恫吓,告知他将被施以酷刑。其次,向他展示刑具。第三,将疑犯脱光,蒙上他的眼睛。第四,施行酷刑。最后,再给他一次坦白的机会。如果此时他仍然坚持自己是清白的,那么就对他无限制地反复施行第4步和第5步,直到他或她认罪,或死掉。这一程序不分年龄、性别、社会地位,通用于所有人。施刑的种类与方式的选择完全是随机的,唯一的决定因素是审判官和监察员的情绪,以及手头上可以利用的酷刑设施。在缺少精巧的刑具时,审判官非常乐于使用备用的古老刑具——鞭子和长绳。
若时间和金钱允许,宗教裁判所有时候会自行研制一些非常复杂和怪诞的刑具。
第3章 理性时代的酷刑
刑场里的露天看台正是为这些民众而建,其中每个座位的定价不仅取决于座位与受刑者的距离,还取决于受刑者的重要性。
仅凭莫须有的罪名就将人拘捕、审讯、拷打,起初,非教士阶层的律师抵制这种做法,但是,任何表现不积极的人都有被控告为巫觋的风险,所以律师们最终还是屈服了,也开始将倒霉蛋们指控为巫觋并对其进行迫害、告发。
审讯官会问她们一些问题,其言辞既非常有诱导性,又很巧妙,使得无论她们如何回答都会显得有罪。“谁将你引诱上巫术之路的?”嫌犯如果回答“没人”,那么审讯官会断定她是自愿成为女巫的。
第4章 18和19世纪的改革
其他国家也已经使用了机械刑具,但那些发明师没有一个是法国人。因此砍头机器在法国颇难被接受。
酷刑只产生于一个根源——一部分人试图维持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权力,即使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也不例外——上帝,和保护信仰在这里被用作肉刑折磨的道义支撑——潜在的因素是维持对民众和政治权力的支配权,用以对付可察觉的——通常是假想的——敌人。只要存在处于暴君统治下的社会和民族,酷刑将会随时出现;只要民众依旧对血腥虐待场景引以为乐,麻木不仁地闭眼转身,假装看不见的事情就不存在,或心照不宣地对政府的宣传全盘皆信,那么就像雷鸣紧随闪电一样,残暴、非人道地用酷刑来折磨同类将会接踵而至。
第四部分
第5章 世界各地的酷刑
虚弱的、无安全感的和偏执的领导人只有确认、隔离和摧毁一个或更多“敌人的阴谋”,才会感到更安全。
不可避免的是,为了把恐惧和猜疑变成一项制度化的酷刑政策,对敌人的挑选非常精心,辨别的方法是他们的行为举止是否明显不同于其他人。
纳粹德国档案中的一个可怕事例充分表明,当人们认为自己能够不受追究的时候,他们会变得多么残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