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6, 2020

《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书摘

读后感是个苏联笑话:

一位年轻人在工作时抱怨道:“这种政府真差劲。”结果被一位秘密警察听到而遭逮捕。

年轻人辩解说:“我根本没讲是哪个政府,你怎么可以随便逮捕我呢?”

“你少骗人,”秘密警察咆哮道,“我在这里工作二十多年了,哪一个政府差劲我不会知道吗?”

开头

英国历史学家理查德·格伦伯格在《十二年帝国:纳粹德国的社会史,1933—1945》一书中写道:“腐败实际上是第三帝国的组织原则。但是大多数德国公民们却不仅忽视了这个事实,而且还确实把新政权的人物当作是在严格地奉行道德廉洁。”纳粹是以严厉抨击和反对魏玛共和国腐败来获得道德号召力的,它“把民主即腐败的信念植入了德国人的集体意识之中”,但是,与纳粹自己的腐败相比,“魏玛时期的那些丑闻不过是政体的小小污点而已”。

腐败越藏越深,就连有的反腐办案人员也涉入腐败,如格伦伯格所说,第三帝国腐败的特征是越埋越深的腐败和越反越腐。

相比起分析民主制度中的腐败来,“主管—代理困境”更有助于揭示极权腐败(包括它“腐败的反腐”)的实质。这是因为,在极权体制中,谁是“主管”,谁是“代理”,以及一级一级以任命和党内任人唯亲来形成的主管—代理关系,要比在民主制度中清楚得多。它也起着在民主制度中不可能的党国全方位统治制度构建作用。

虽然纳粹经常反腐,它的反腐既打老虎又打苍蝇,有的还相当严厉,但注定要归于无效。

取决于他的道德和良心标准,也取决于“他的同伴或同事是怎么做的……他如果身处于腐败文化之中,又不择手段,那么,腐败的道德代价对他来说可以接近于零”。6也就是说,他根本不会在乎什么恶名不恶名。腐败的官员往往把贪腐败露和被惩处当作最大的危险和代价,惩处可能包括丢掉薪俸或工作、名誉扫地等等。决定一个官员不贪腐的经常不是道德觉悟,而是“得不偿失”的利益考量,这是“代理”对腐败问题的基本思考方式。

然而,“主管”一方对待腐败则另有其他考量因素。首先,主管必须尽可能真实地了解代理究竟是在尽力为自己办事,还是在暗中谋取私利。代理谋取私利有时会给主管带来“负外部效应”(negativeexternalities),使主管的利益“受损”。严重的受损会令主管威信扫地、损失进项、无法进行优胜劣汰的选拔,乃至丧失政权(亡党亡国)等等。

这就有了主管—代理困境的第二个问题:他们双方所掌握的情况信息是不对等的。主管不能相信代理所说的话,因为代理会谋取私利而误导或隐瞒主管。越是能力强的代理就越是有可能这么做,巨贪的官员经常是一些能吏。主管很清楚这一点,所以他在任用代理时必须不断在要求“诚实”一些和要求“能干”一些之间进行权衡。主管有自己的权力利益,为了稳固权力,他需要反腐。但是,他真正在意的并不是官员的道德纯洁,而是保证他自己的统治利益。克里加德指出,只要官员腐败不直接有损于主管的统治权力利益,主管所做的无非只是根据具体形势需要,调整“最佳代理办事行为和最合适程度腐败行为”之间的孰轻孰重。

纳粹德国的最高主管是希特勒和他代表的“党国”,这在民主国家里是不可想象的。纳粹国家的各级干部,上至政要,下至一般的官员都是“党国”一层一层的代理,形成一个党员优先甚至党员独占的任人唯亲、利益均沾的官僚体系。巴约尔指出:“这种人治的统治关系特别能够滋生裙带关系和腐败现象。在党内,谁忠于自己所在的小集体,谁就能得到资助和救济,从而对主子感恩戴德,于是纳粹党的政治领导人不得不向下属分配工作岗位和职位。”希特勒就利用特别基金来建立自己广泛的私人圈子,给亲信们提供馈赠、资助和赠礼,“这位独裁者如此行事,经费来源五花八门。……就像他的律师吕迪格·冯·德·戈尔茨伯爵向财政部门解释的那样,‘众所周知,元首、党和国家是一回事’”。

希特勒馈赠礼物的对象包括高层的党政军人士,还有科学家、作家和艺术家,既是赤裸裸的政治算计,也是笼络和控制各种对他有用之人的贿赂手段。希特勒不仅明白人的贪欲本能,而且善于利用这种本能,“主义”、“理想”不过是他掩人耳目的幌子。巴约尔对此写道:“社会学家特奥多尔·盖格尔早在1932年就指出,在纳粹党人的‘理想主义’宣传的光辉外表背后,藏匿着一种没有理想的理想主义,并没有把物质上的贪婪掩饰好。纳粹党人的基本态度是‘绝非理想主义的’,而是‘极端的经济和物质主义的’:‘他们没有克服经济的、物质主义的心态,而是遮蔽着自己的物质主义。’”

《纳粹的腐败》关注的不是一般的腐败,而是特殊的极权制度性腐败。腐败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结党营私、任人唯亲、挪用公款和公私不分等,在民主国家也同样泛滥,只是程度多寡不同”。但是,在民主国家里,媒体可以揭露这些腐败,政治竞争对手之间可以用腐败来攻击对方,民众可以公开、自由地批评官员或政府的腐败。这些在纳粹的极权制度下是不可能的。

巴约尔指出,在纳粹德国,“甚至当时的人们就已经深切地认识到了腐败的问题,尽管(或者说,恰恰是因为)在第三帝国受到政府宣传引导的公众中,腐败是个禁忌话题”。谁要是触犯了这个禁忌,谁就是恶意造谣和抹黑污蔑。纳粹不允许公众在媒体上自由议论腐败,是因为这种议论被视为有损于党和政府威信,破坏稳定,因此必须严加控制。纳粹德国的腐败之所以特殊,不仅在于它的种种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结党营私、任人唯亲,而且还在于它实质上是受到专制制度保护的。在这样的制度中反腐,除了统治集团自上而下的限制政策,不存在任何来自其他政党、组织、媒体或民众的监督。

早在纳粹取得政权之前,它就利用魏玛时期的一些腐败案件来攻击民主制度。纳粹把腐败描绘成与民主自由化共生的痼疾。巴约尔指出:“这些丑闻能够爆发出来并被公众广泛讨论,恰恰说明当时有一个积极参与政治的健全的公众团体能够不受阻挠地针砭时弊——这与帝国时期和纳粹统治时期迥然不同。”纳粹的一个惯用伎俩就是混淆各种不同的腐败,把经济性腐败和文化、道德的自由化倾向或腐败混为一谈,然后又统统归咎于政治民主。魏玛是德国政治比较民主的时期,也是一个各种新思潮、文艺流派和时尚、道德新观念十分兴盛的时期,泥沙俱下在所难免。例如,当时的柏林文化就以颓废而著称,娼妓和犯罪活动随之增加,柏林更成为欧洲的毒品交易中心。传统的德国公众对此深恶痛绝,纳粹利用了公众的这种情绪,把反对魏玛腐败作为自己在政治上得分的道德号召手段。

纳粹取得政权之后也一直想要保持正派、高效、反腐的清新面目和道德形象。然而,正如格伦伯格所指出的,纳粹的反腐是有上下层区分的,“越小的腐败反而处罚越重。小官僚们那些暴露在公众眼前的失职行为频频受到惩罚,用以杀鸡儆猴,而大区或国家级官员的犯罪行为却基本上都没有受到惩罚”。9巴约尔以翔实的例子说明了纳粹德国反腐的这一特征,他进一步指出:“是否要遵循现存的正常法规,首先取决于一些机缘的因素,比如:涉案贪官的权力地位如何,他背后是否有一个纳粹党的小圈子作为靠山,他对体制是否‘有用’,或者假如造成了公开的丑闻,对党群关系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反腐是有条件的,必须以不损害主管(靠山、党国)的利益为前提。主管经常很清楚代理的腐败行为,但是,他需要不断在代理的“清廉”和“有用”之间进行权衡。主管为了稳固自己权力,需要有靠得住的、能干的“自己人”。他不会一味姑息代理的腐败,但是,他真正在意的并不是下属的道德操守,而是自己的权力利……

造成纳粹德国“主管—代理困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党内各个派系互相依存又互相竞争,再加上专制的‘元首政党’内的同志情谊,给纳粹党造就了一种隐蔽的次级结构,它往往比正式的等级制或者组织从属关系更能够决定‘显贵’们之间的私交和关系”。纳粹“运动”从一开始就是在“党内各个派系相互依存又相互竞争”中发展壮大起来的。“革命”成功后形成了一个“利益均沾”的总体政治分红“供养”体制,而这个体制又需要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划分、平衡和协调。

纳粹高级干部所享受的待遇,如高级住所、特别服务和供应、高经济收入和免费待遇,都是他们的正当“工作需要”,因此不仅需要“保密”,而且就算再过分也不能算作腐败。巴约尔用大量的具体材料表明,比起下层官员“侵吞党费和捐款”,纳粹的高层官员和精英阶层“滥用职权和各种特权,维持着骄奢淫逸的生活”,不仅拥有特殊享受,而且更是以此“突出自己在纳粹统治集团中的地位”,这才是更大的腐败。这是极权制度下典型的政治腐败,“它不是若干个人的滥用职权,而是一种有组织的滥用权力;它并非促进个人私利,而是有助于体制的功能稳定”。纳粹统治本身为官僚体制提供种种额外的好处和油水,这是一种由制度来合法化了的腐败。

仇恨宣传,把雅利安人说成是被犹太人盘剥压榨的“苦大仇深”的受害人,因此,大规模抢夺犹太人的“不义之财”便成了正义的事业。仇恨宣传“让人没了道德上的顾虑,再加上政治权力给了人自信,于是很多纳粹活跃分子早在1933年2月就开始‘寻找战利品’。在汉堡,冲锋队员们借助伪造的搜查令劫掠犹太人房屋内的首饰和金钱,殴打犹太社区的代表人,专横跋扈地要求这些代表人交出保险箱钥匙”。这种打劫越演越烈,直至将犹太人送进死亡集中营。奥斯维辛集中营的犹太囚犯流传这样一个黑色笑话:“他们拿回家许多黄金和值钱的物品,从来都不清点数目——反正是飞来的横财。”德国人从打劫犹太人直接或间接得到好处,这本身就是一种腐败。这种腐败“鼓动更多人加入到‘雅利安化’、大屠杀和剥削占领区的活动中。虽然德国群众对腐败发出了大规模的口诛笔伐,但德国社会的确是通过腐败获得了很多好处”。因此,纳粹统治不仅是自上而下的独裁政权,而且是“一种有着德国社会以各种方式广泛参与的社会行为……腐败将纳粹统治和德国社会紧密交织起来,很多‘正常的德国人’也通过中饱私囊参与到了纳粹的压迫和灭绝政策中来”。

极权统治对国民的良心道德有极大的腐蚀和破坏作用。格伦伯格在《十二年帝国》中写道:“国家权力的压迫和对党的霸道的恐惧给(德国人的)集体良心造成禁忌,迫使他们不敢违背这些禁忌。”由于严酷禁忌的存在和对禁忌的无可奈何,人不仅会感到恐惧,还感到绝望。因此,许多恐惧而又绝望的德国人对纳粹的各种恶行采取犬儒主义、漠然处之的态度。更为病态的是,许多德国人由于“本来就不喜欢第三帝国的一些敌人(如犹太人)”,所以,当纳粹加害于这些“敌人”的时候,他们在感情和情绪上反倒是站在加害者一边。尽管纳粹迫害犹太人使用了民众看不惯的手段,但许多人看到自己不喜欢的犹太人倒霉受罪,还是觉得暗暗高兴、幸灾乐祸。10巴约尔更进一步指出,由于德国人的集体道德沦丧,许多德国人对官员腐败不满本是出于嫉妒心而不是道义原则,他们“批评的并不是提携施恩这种体制本身,而仅仅是抱怨为什么自己没受到照顾”。

……附有判决结果的案件概览资料表明,与集中营囚犯、波兰人和犹太人建立私人关系而受到的处罚要比侵吞这些人的财产而受到的处罚严重得多。”

纳粹德国的反腐是在本身不受权力制衡和监督的“主管—代理”关系中进行的。这种关系是纳粹政权的恩主—门客体制的必然产物。它以稳固统治权力为最高和最终利益,它的反腐是有条件的——必须在反腐对统治者的利益有帮助和有效用的情况下,才会有一定限度的反腐,不管它嘴上怎么说,它永远都不可能是“零容忍”的。

引言

这些方面包括:纳粹党统治早期对腐败行为的利用;纳粹体制中,监管机构(比如帝国审计总署)迅速地丧失了权力;权贵们富丽堂皇的自我包装;希特勒向军事精英阶层成员的馈赠;“雅利安化”框架下的腐败和裙带关系;战争期间纳粹党领导人在“食品供应”上享受的特权;

纳粹统治下的政治腐败的一大特点是惊人的多样化,远远不仅限于腐败的经典定义——滥用公职权力,以谋取私利。纳粹党人虽然在官方场合谴责腐败行为,但在其实际行动中干的却是另外一套,这决定性地促进了纳粹腐败的多样性的形成。如果我们把当权者对腐败的态度作为标尺,就可以发现,纳粹的腐败有三种基本形式:首先是国家和纳粹党官方促进和实施的腐败行为,它不是若干个人的滥用职权,而是一种有组织的滥用权力;它并非促进个人私利,而是有助于体制的功能稳定。这种体制化的腐败包括:劳工部门采取所谓“特别行动”,有组织地对纳粹党员,尤其是“老战士”们,进行特别的优待照顾,赋予其某些特权;或者希特勒向军事、政治、科学或文化界精英人物的馈赠。其次是受到容忍的腐败。

一些机构上的缺陷,导致某些腐败行为特别猖獗,当局无奈之下(或者有意识地)只得对这些腐败行为进行容忍。这种腐败行为包括:黑市交易,尤其是在占领区;由于特别基金、小金库和秘密基金的存在,国家财政受到了潜滋暗长的侵蚀和瓦解,这种腐败手段主要是纳粹党的各个省部书记们采用的,他们凌驾于权力和财政监管机制之上。

对于逐渐摈弃了传统的义务和责任的纳粹体制来说,这种政策界线流动不定的现象是非常典型的。在第三帝国的反腐斗争中,是否要遵循现存的正常法规,首先取决于一些机缘的因素,比如:涉案贪官的权力地位如何,他背后是否有一个纳粹党的小圈子作为靠山,他对体制是否“有用”,或者假如造成了公开的丑闻,对纳粹党和群众的关系会造成怎样的影响。

1 有组织的自怜自爱与提携同党

1933年后对“老战士”的“补偿”;对党员的庇护和赞助

牺牲崇拜”还特别照顾了纳粹党活跃分子们的感情。在1935年纽伦堡的全国党代会上,希特勒的《元首宣言》明白无误地指出了这一点。希特勒在这份宣言中强调说,国家社会主义已经战胜了“犹太人的马克思主义”、“道德上腐化堕落的天主教中央党”和“愚蠢反动的资产阶级”,“尽管纳粹党人遭遇了极度恐怖的残害,成百上千人被杀害,数万人身体受伤、生活无着;反动势力对我们的战士的妻儿展开了一场野蛮的摧残,剥夺父亲的工作岗位,让他的妻小挨饿”。在这种说法中,不仅是纳粹党对自己的牺牲的描摹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值得注意的是,希特勒把他的党员同志们受到的苦难曲解为“为了国家社会主义事业”而做的政治牺牲。

在党的节庆日上,官员们要承诺为“老战士”提供物质上的资助。“每一个负责人都要确保,不能让任何一个老同志生活上出现困难。……供养老同志的物质条件必须筹措齐备。”鲁道夫·赫斯在一次向纳粹党各省和县书记所做的讲话中提出了这样的要求。

但是,1933年之后的提携同党和任人唯亲并非仅仅源自于纳粹党人做出的牺牲和得到的“补偿”,而是扎根于纳粹党运动的结构深层,在1933年以前很久就已经成形。由于纳粹党没有体制化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平衡机制(它们是通过诸如讨论和表决等手段建立起来的),尤其是完全缺乏党内民主和选举(它们是统治权合法化和权力监督的重要元素),因此纳粹党运动就变成了一个四分五裂的大杂烩,由各种派系和门阀掺杂而成,既不受到任何权力监督,也不需要向任何人负责。对一个党员的地位来说至关重要的是他与直接上级的私人交情,以及他在党内人际关系网中的地位。私交和派系组成的党的次级结构比正式的组织隶属关系和等级制更能决定党员之间的关系。

因此,甚至早在1933年初,第三帝国的就业政策就暴露出了特别猖獗的自私利己苗头。1933年5月,普鲁士省议会内的纳粹党派别就要求其成员,努力去“安置”党号在100000以下的所有党员,即那些被称为“老近卫军”的老党员。1933年7月,“副元首”鲁道夫·赫斯在一份公文中将受照顾的群体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失业的“老党员”,即在1933年1月30日以前就加入纳粹党的人。在解释这个决定时,赫斯诉诸了纳粹党内早已形成的、与“牺牲者的团体”的自我认识相匹配的陈词滥调:“老党员”在“就业时应当得到特别优待”,因为他们在“旧体制下在很多方面遇到了严重的困难,有的人失去了工作,有的人在找工作时受到了歧视”。赫斯还用对吃亏的老同志进行补偿和提供社会救济的幌子来掩饰在政府采购时对“老党员”的优待。

纳粹党县党部书记威廉·特格勒原是个小学文化的会计,1933年10月通过“私人劳动合同”进入汉堡财政管理部门任职。短短几年之内,他就攀升到了汉堡公务员的最高位置(1934年升任行政专员,1937年晋升为高级行政专员,1939年升为州政府理事,1942年担任州政府国务秘书),不仅领导着整个建设管理部门,还兼了“汉萨城市汉堡展览馆”经理这一油水很足的职位。

在汉堡,为了安抚那些政治上出了局的党员,常常把他们安排到“公私合营企业”去,用丰厚的薪酬来补偿他们权力的丧失。在这些企业里,“老党员”们会签订所谓的“领导岗位合同”,借此享受“老战士”们在公共事业单位能够享受到的特权,比如,可以慷慨地将党龄和其他的“贡献”计入工龄,由此得到更丰厚的退休金。例如,已退役的警察总长威廉·伯尔茨于1936年底被安排到港口轮船航运公司(HADAG)董事的职位上,他的工龄被一直倒推到了1918年,因为他的军龄、党龄和在冲锋队服役的时间都被算了进去。“公私合营企业”原本就人浮于事,因此在虚假的工作关系掩护下,安插了一大批主要从事党务工作的党员,给他们丰厚薪酬,就毫不奇怪了。

在从经济上推动纳粹党事务的框架下,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机会,用最稀奇古怪的方式让党员们中饱私囊。比如,国家财政以“促进祖国的机构设施发展”的名义,给党员提供“还债津贴”;党员缴纳的社会福利费用比别人低;冲锋队员们在圣诞节时能从国家财政那里拿到礼金;占据领导岗位的党员如果住在公有的别墅和房屋内,可以享受较低的租金;有一个冲锋队员从市财政那里领取补助去镶牙,因为他“在与共产党人的斗争中被打掉了一颗牙”。

赠礼、特别基金和小金库

于是,国家财政的结构瓦解得越来越厉害,各种特别和特设基金、晦暗不明的基金会和小金库却越来越多,它们受纳粹党的某些权贵直接控制,资金则来自不同的途径。帝国审计总署的副署长埃米尔·施腾格尔将基金经济称为“各级行政机关根深蒂固的倾向”。特别基金可以用来为五花八门的目的提供资金,不受到任何开支检查和金融监管,因此特别适合用来供养私人亲信和追随者。因此,特别基金成了第三帝国腐败的一个核心来源。

希特勒对科学和艺术界精英的慷慨解囊具有特别的偶然性,缺乏系统性,但说明了,通过自上而下的腐败进行的控制和拉拢的目标绝非仅限于政治、军事领域的领导阶层。总的来讲,希特勒的礼物和馈赠代表了纳粹政权的一个重要的统治工具:不是通过恐怖和强迫,而是借助系统性的诱惑、赠礼和奖赏的策略。在第三帝国,通过来源可疑的特别基金进行馈赠和赏赐,绝非希特勒一个人的特权,而是一种普遍的统治原则,很多高官都使用这种方法。尤其是纳粹党各省部的书记,他们常常兼任该省的总督和帝国国防专员,把自己的“疆土”当作自己的王国一样,作威作福。他们也创建了基金会和特别基金作为资金来源,既不受国家财政监管的限制,也不接受纳粹党总财务官的控制。另外,他们在出售“国家公敌”或犹太人财产时,也有很大的影响力。他们效仿最高的“元首”,试图通过物质赞助来收买人心。

由于考夫曼书记本人授权的全部汇款凭证都保存至今,我们可以把他的基金会的资金流向摸得一清二楚。正如基金会的宗旨所说,所有开支都集中于两项重点工作,一是“推进祖国的组织机构(尤其是纳粹党组织)”,二是扶助“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党员和民族同胞”。这种开支被认为是“公益性”的,因此不需要纳税。

基金的支出记录中有一条特别能证明纳粹党人的“乐于奉献精神”:州内政部长里希特在演讲中不断呼吁民众捐款,而他自己在纳粹党的若干地区小组开会,在有人募捐时,却只捐了8.6帝国马克,而且后来还用特别基金的钱报销了这笔善款。

2 第三帝国腐败的核心领域

纳粹党及其各组织内部的腐败

“今天的国家,是我参与建设起来的。那么国家就相当于我自己的公司,因此大可以坦然地接受礼物。”

狩猎、别墅、劫掠艺术品:纳粹精英阶层的生活方式

“……已经不是当年的我了。我在这儿必须要有美丽的东西、美丽的建筑。有一天元首会亲自来庄园,看看我的私人产业。如果我在这儿搞得小家子气、缩手缩脚,如果我不把这次重建弄成国家社会主义繁荣昌盛的象征,他会怎么说?”

“土匪省”和“丑闻西亚”

“弗兰克博士把总督区看作是‘法制国家’,在这方面,倒一点不假,因为的确是完全由法律界的人在统治。”

1939年被并入德意志帝国的但泽—西普鲁士、瓦特兰和上西里西亚地区的波兰人和犹太人财产被没收后交给了东欧托管总局管理。关于总局的活动,“信托管理,喂肥自己”这句话已是路人皆知。东欧托管总局不仅给员工开出了丰厚的薪水,还给他们机会以优惠价收购企业。

3 反犹与腐败

“雅利安化”是腐败的结晶点

盖世太保用一种诡异的手段解决了这个法律问题:他们在没收“慕尼黑的褐色宅邸35”时是“为了德意志帝国的利益,而总财务官施瓦茨是德意志帝国利益的代表”。

在“雅利安化”末期,德国境内急于出境的犹太人数量剧增,很多外国领事馆,尤其是南美洲和中美洲国家的领事馆,在发放签证时收取高价。要搞到一本前往阿根廷的入境签证,每人要缴纳5000帝国马克的贿金;去海地的签证就只需要1000帝国马克。这种贿赂救了很多犹太人的性命,被犹太移民称为“行善的腐败”,被认为不完全是坏事,尽管这些贿金首先被官员们私吞,并且对移民来说也是一种经济上的掠夺。

大屠杀与腐败

另一方面,纳粹政权的领导人,尤其是党卫军全国领袖海因里希·希姆莱,致力于将大屠杀与普通的谋财害命区别开,以维持一种建立在意识形态之上的道德观。希姆莱要求党卫军人员在执行大屠杀时也保持“正直”,即将谋杀视为不带个人感情色彩的意识形态的斗争任务,无私地予以执行。腐败与这种要求无法协调起来,因此让这种扭曲的道德观很成问题。主要是希姆莱企图用这种道德观来为大屠杀辩护。因此,与一般的实践相反的是,在处理犹太人的问题上,普通刑法仍然有效:在第三帝国,如果有人出于低级的动机杀死犹太人,而并非在完成组织赋予的任务,那么就算是谋杀犯。

纳粹党人试图把杀害犹太人的行为按照意识形态分成两类:要么是谋杀,要么是,按照希姆莱的话说,“在过去和将来都永远不会被书写下来的光辉一页”。但蔓延的腐败让这种区分很成问题。如果某人是在上级的保护和授意下,或者凭借公职权力杀死犹太人,那么就算在此过程中捞点油水,也不用担心受到刑法追究。如果凶手在此过程中表现出了“低级动机”(这是谋杀罪名成立的一个重要因素)——如贪婪、虐待狂、奸诈——虽然官方对此不能接受,但却默许地予以容忍,因为“低级动机”在功能上对大屠杀有用。只有那些追求私利,并且在体制框架之外杀死犹太人的凶手,才会被视为谋杀犯,遭到严惩。

4 反腐斗争及其局限

政治上对反腐的利用

“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其他政权,能够像国家社会主义政权这样,对所有形式的腐败展开如此彻底和坚决的斗争。”党卫军法官康拉德·摩根于1943年如此浓墨重彩地赞扬了第三帝国的反腐措施。在纳粹政权典型的自吹自擂中,为了将纳粹主义装扮成政治廉洁的化身,他们丝毫不会吝惜夸张的形容词,尽管宣传和真实情况——纳粹政权在体制上缺乏反腐能力——之间有着巨大的鸿沟。

1933年5月,纳粹政府对欺诈和贪腐的量刑标准予以提高,“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最高十年监禁。“情节严重”是指“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是典型的纳粹法学概念,弹性极大,可以随心所欲地加以解释。

纳粹党人对于反腐的利用是非常政治化的——首先是为了对“一体化”进行合法化,还有就是改建政治环境,以利于独裁。

政治分权制度被废除,所有能够实施权力监管、阻止腐败蔓延的分权制衡机制都被排除掉了。议会被解散,或者被改造成唯一功能就是为领导人鼓掌喝彩的拍马机器。于是议会对行政权力起到平衡作用的监管功能也消失了,对财政的监管权、对违法行为的公开讨论、批判性的质询都不复存在,也不可能由议会任命监管和调查委员会。第三帝国的统治者在短短几个月内就摆脱了对自己的行为做解释的所有责任,并通过对新闻界的“一体化”,让公众的批评都噤声了。在1933年之前,新闻界还能让很大一部分公众知晓当时的腐败现象,调动他们的情绪,甚至使得他们做出过激反应(右翼在反对魏玛“体制”的斗争中对此加以了利用)。1933年之后,新闻界的领导者就确保读者只能读到对政府的丰功伟绩歌功颂德的宣传。只有在统治者认为有利的时候,才会允许对贪赃枉法行为做报道。

朋党之交、门阀统治与官官相护

在某些案件中,司法部门已经完全是卑躬屈膝,根本不需要领导的政治干预,他们也会主动为其分忧。

甚至在涉嫌腐败的人“仅仅”是达官贵人的亲属的时候,负责调查的国家检察官也要首先获得政工干部的许可,才敢提起诉讼。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德意志劳工阵线全国领袖兼纳粹党全国组织部长罗伯特·莱伊的一个兄弟弗里德里希·莱伊从联合维勒煤球厂的员工退休金账户贪污了几千帝国马克。在提起诉讼之前,负责调查的国家检察官先到科隆地方法院求得了帝国司法部的支持。这位检察官在文件中写道:“由于被告是全国组织部长莱伊博士的近亲,我认为有必要先呈送报告。”“上面”没有提出什么原则上的异议,于是诉讼就展开了,但是始终没有根据惯例,将莱伊拘留,最后也只是非常宽大地判了一年徒刑。

其精神状态作了司法鉴定。这个鉴定结果是一个非常罕见的对政府的隐秘批评。帝国司法部长的私人助理汉斯·冯·多纳尼非常明确,然而肯定是私下里偷着乐地,将这个鉴定结果记录进了帝国司法部的工作日志:“根据被鉴定者自己的供述,莱伊的家庭中精神疾病和酗酒狂的现象非常多。……据说他的多个兄弟姐妹都是低能儿。……莱伊是个典型的酒鬼,显示出酗酒的很多身体和精神上的症状……在检查中,莱伊给人的印象是一个好脾气、意志薄弱的白痴。”这些句子的真正描写对象倒不是被告,而是他的兄弟罗伯特·莱伊,后者的酗酒是全国有名的,因此被戏称为“帝国酒鬼”。“莱伊案”是个非常罕见的例外,因为一般来讲,纳粹党人通过私交和裙带关系,往往能把调查掐灭在萌芽状态,根本不怕刑罚追究。

还有一位纳粹党市长和商人,来自巴德霍内夫的贝尔,也享受到了《赦免法》的阳光雨露,尽管他已经被证明犯有贪污罪,而且仅在1934年,波恩检察院还在对他进行多起调查,不仅包括五项贪污罪名,还有四项性犯罪、四项非法监禁、三项逃避处罚、三项侮辱他人、两项人身伤害、两项职务犯罪、一项偷窃汽车的罪名。科隆省部书记约瑟夫·格罗厄在写给帝国司法部的说情信中称,贝尔“本性善良”,做出这些事情,完全是因为对“国家社会主义的过度热情”。另外,格罗厄还在党报《西德意志观察家》发表了两篇文章,将贝尔得到的赦免(它造成了恶劣影响)描述为“粉碎了对我党同志的迫害企图”。

1934年11月,一些年轻的纳粹主义者在阿豪斯发动爆炸袭击,将当地的犹太会堂大部分摧毁。他们得到了纳粹领导人的照顾和庇护。当时担任副元首幕僚长的马丁·鲍曼发表讲话,要求撤销诉讼,因为“这会给敌对势力的煽动造成口实”;犯罪分子的上级将他们称为“我们的革命理想和革命青年的真正精英”;于是负责此案的哈姆总检察院也同意撤销此案,因为不追究下去,“也不会造成什么影响”。

战时的丢车保帅

1942年3月21日,希特勒发布“关于领导干部的生活方式”的命令,要求他们“做出表率”,“一丝不苟地、理所当然地严格削减开支”。谁若是胆敢抗命不遵,“不管是谁,不管他的地位有多高,一定严惩不贷,绝不姑息”。1942年4月26日,希特勒在帝国议会的一次讲话中指出,必须要将“疏忽失职行为从国家机关无情地驱逐出去,不管是谁,也不管他有多大的权力”。根据党卫军保安处的调查,民众对希特勒的这次讲话十分欢迎

下文将证明,由于纳粹领导人的官官相护,这种反腐声明根本就是雷声大雨点小。没有一个高级领导人因为腐败而落马。但是政府已经把自己逼到了风口浪尖上,如果不做些什么,就无法向群众交待了。从1942年初开始,群众产生了一种期望,要求政府严惩一批贪腐分子,以儆效尤。为了满足群众的要求,政府不得不丢车保帅,采取一些象征性的反腐措施。

“打死苍蝇……”:亚诺夫斯基案

尽管这个判决并没有公之于众,但根据基尔总检察长向帝国司法部的报告,它“在群众所有圈子里都成了激烈争论的话题”。很多老百姓对判决能否得到执行表示怀疑,并猜测,判决“只是纸面上的”,只不过是场“闹剧”而已,所有被判刑的人“至迟到战争结束”就自由了。有传闻说,亚诺夫斯基的妻子每个月能从“国家社会主义人民福利行动”拿到600帝国马克的抚养金,这让群众更加“情绪激动”了。总检察长称,群众中出现了“集体的精神极度不安”,这对党和司法部门的声誉造成了损害。

“……放走老虎”:内特林案和马尔迈斯特案

柏林警察局长将此案报告给宣传部长戈培尔,后者虽然对腐败并不陌生,但还是大为震惊。最后戈培尔亲自向希特勒报告了此事。在日记中,戈培尔写道:“我对此绝不会高兴,腐败如此严重,长此以往必然要危害战争的进程。”希特勒听到宣传部长对此案的揭露,虽然“相当震惊”,却告诫说“不要大惊小怪”,要维护“国家利益”。戈培尔对此显然是颇感失望。中层的纳粹官员由于相对较小的罪行就被判死刑并处决,与此同时,高级领导人却无需担心受到刑事查处。希特勒在1943年4月2日告诉党中央办公室主任,这种诉讼“绝不会发生”。

5 腐败与“民意”

被政府宣传控制的新闻界对这种事情讳莫如深,但这也压制不了群众的怨声载道。恰恰相反,“被驯服的新闻界的沉默”——这是萨克森省长的讽刺说法——对政府来说不但无效,反而有害,而且更助长了谣言的散布。由于遮掩事实和刻意沉默,政府丧失了所有辟谣的机会,导致关于腐败的谣言四处传播,贪腐的金钱数额也被大大夸大。

在某些个案中,群众的议论造成的压力太大,纳粹党人不得不在事后做出辩解,并被迫对遮掩真相的做法进行修改。例如,德意志劳工阵线驻弗伦斯堡办公室就不得不公开承认发生了两起贪污案,以便应对口口相传的关于腐败的谣言。1933年,巴伐利亚州农业主管兼国务秘书格奥尔格·卢博让人“赠送”自己一座农庄,导致民愤极大,甚至连已经被政府“一体化”的新闻界也讨论了“卢博案”。卢博后来又犯下了更多罪过,比如他贪污了本应用于援助失业者的粮食企业利润,将其用于私人用途,挥霍一空。于是,政治上再也保不住他了。“为了维持群众的健康和正确的情绪”,上级将卢博撤职,群众对此的反应是“如释重负”。

但严重的腐败往往使得愤怒的群众做出令政府极为难堪的事情来。例如,在社会上流传关于贪污腐败的传闻,尤其是关于“国家社会主义人民福利行动”的腐败传闻后,群众的捐款热情就大大缩减了。1935年,国家警察比勒费尔德分局报告称:“发生了多起‘国家社会主义人民福利行动’会员拒绝继续捐款的事情。群众多次表示,将来一芬尼的钱也不会给‘国家社会主义人民福利行动’了;甚至有人多次提出要解散‘国家社会主义人民福利行动’,理由是,这样一来,腐败的源头就被彻底消灭了。”

在希尔德斯海姆,森金工厂的德意志劳工阵线企业领导人贪污了公款,全体职工因此不再使用“希特勒万岁!”的问候语,而是改成举起一只手,以“要诚实!”互相问候。在弗兰肯,省部书记施特莱彻要求商界将圣诞节期间营业额的2%至3%上交给政府,引起了零售商们的激烈反应。于是,在1938年1月,流传着一封《致弗兰肯零售业人士的公开信》,其中详细描绘了省部书记的奢侈生活,最后一段是:

如果元首阿道夫·希特勒要求我们这么做的话,我们会心甘情愿地将全部(原文为着重体)营业额和最后一个芬尼都捐献出来!但对于一个贪官污吏——甚至最腐败的赤色体制也不会滋生出这样的腐败分子来——对于一个贪图享乐的人,一个四处大吼大叫的游手好闲之徒,我们一分钱也不给。

对政府来说,保安警察与党卫军保安处长官关于群众对刑事反腐斗争的意见的报告是令人不快的,报告的标题就很能说明问题:《诉讼中的双重标准》、《在决定是否逮捕时的双重标准》、《刑事诉讼中的双重标准》、《判决执行中的双重标准》、《判决结果公布时的双重标准》、《后续处理中的双重标准》。

海姆非常坦率和直接地严厉批评了他所谓的“党的肿瘤”,他的坦诚是非常少见的。但他的批评仍然是肤浅的,因为他将腐败的“党棍”与“元首的光辉形象”作对照。但恰恰是被他称颂的元首系统性地促进腐败现象的滋长,并利用腐败来达到自己个人的统治目的。另外,海姆文件的副标题《战争结束后退休的党干部的范围》说明,他认为只有到万众期待的“最终胜利”之后,腐败的问题才能解决;他写这份文件,首先是为了发泄自己内心的不满。